日前,县法院对涉及生猪检验检疫领域渎职犯罪的施甲(化名)、施乙(化名)作出有罪判决,施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施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生猪检验检疫领域涉及老百姓的菜篮子,关乎民生。近年来,我省嘉兴、湖州、绍兴等多地检察机关先后立案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是生猪检验检疫领域的渎职犯罪,促进了当地动物检验检疫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使老百姓能真正吃上“放心肉”。
2015年上半年,县检察院把查处生猪检验检疫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纳入查办案件的重点,加大办案力度。6月8日,对方前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施甲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6月24日和7月2日,对涉嫌共同犯罪的施甲父亲施乙、原县统海生态养殖场业主陈某补充立案侦查。
2008年,犯罪嫌疑人施甲被县农业局和方前镇政府聘任为方前镇畜牧兽医站的兽医,从事兽医以及方前镇范围内的动物检疫、防疫工作。根据职责要求,施甲作为一名国家动物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把好检疫关,确保检疫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合格进入市场。然而,他却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把检疫工作当成了生意来做,将政府的畜牧兽医站当成了自家谋利的工具。
经查,自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施甲在对生猪等动物以及猪肉等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销售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他人使用,或未经检疫就让父亲和妻子为他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导致一大批未经检疫的生猪和猪肉产品流入市场。
在此期间,原县统海生态养殖场业主陈某向施甲提出购买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施甲觉得有利可图,就以每张20元或者20元以上的价格将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卖给陈某,任其给他人在检疫证上填写生猪数量。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当甲自己不在检疫站的时候,他就会让他的父亲和妻子代开,甚至因车祸住院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他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及检疫费收入,让自己的父亲和妻子以他的名义代开。
可是,他的父亲和妻子哪懂得检疫?所谓的帮施甲代开,就是在收取检疫费后,未经检疫就按客户提供的货主姓名、动物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等内容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以施甲的名义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字,即完全就是“收费开证”,把法律赋予的职责当成了个人赚钱的一种手段。养殖场业主陈某、李某某、程某某等人与施甲及其家人都比较熟,施甲不在检疫站的时候,施甲的父亲、妻子就在收取每头2元的动物检疫费后,以施甲的名义帮他人开具检疫证,有时甚至让养殖场业主自行填开检疫证。从事猪肉销售生意的施某某与施甲同村,每天很早将猪肉运到邻县天台销售,因此每天早上很早便送猪肉到畜牧兽医站检疫,而施甲时常早上起不来。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施乙就在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后,以施甲的名义帮他代开,并在施某某运来检疫的猪肉上盖上检疫合格章,任由施某某将未经检疫的猪肉运往天台销售。
至于施甲销售空白检疫证的收入,以及由其父亲和妻子为他人开具检疫证收取的检疫费均被施甲私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动物检疫员施甲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已触犯法律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犯罪,而施乙为了帮助施甲完成工作以及增加家庭收入,未经检疫,以施甲的名义为他人开具检疫证的行为也已涉嫌犯罪;原县统海生态养殖场业主陈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检疫,向施甲购买空白检疫证以及未经检疫擅自开具检疫证,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也已涉嫌犯罪。目前,陈某涉嫌的犯罪,检察机关尚在进一步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