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决定从2016年起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年度累计救助额度最高可达到80000元。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享受长寿津贴的百岁老人、孤儿及困境儿童、县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第三类是重残补助对象、重性精神病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150%内的家庭);第四类是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即因病致贫人员;第五类是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应在医疗费用发生的当年申请,特殊病种可延至次年的3月20日,逾期不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自负金额不同分类救助:第一类实行零起点救助,按自负额100%救助。第二类实行零起点救助,按自负额70%救助。第三类自负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重残补助对象和重性精神病人实行零起点按60%救助,其中精神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即时结报,县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可先行救助2000元。第四、五类因病致贫居民自负20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之间部分按4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存下年度使用。同时,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将如数追回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