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县卫生计生局获悉,2016年我县将定向委托培养18名卫生人才。
委培对象为2016年报考普通高校,理科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第三批录取分数线以上,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具有磐安县户籍,且与县卫生计生局签订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其中,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临床医学(本科)5人、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中医学(本科)3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专科)5人、护理学(专科)5人。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均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我县。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临床医学、中医学本科生在本县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8年,临床医学专科生在乡镇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护理学专科生在本县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毕业后3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者,不予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入编手续。
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不服从分配或到岗后不满服务期限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者应当返还定向培养补助经费、规范化培训经费及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