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狩猎法的案子,张某因违法狩猎39只石蛙、1条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某是地道的山里人,家住高二乡。听说城里朋友、亲戚都喜欢品尝野味,今年5月份,他到村子附近逮了39只石蛙和1条蛇。可正当他兴冲冲地往朋友家送时,却被民警拦下了。原来,张某所捕获的石蛙是省一般保护动物棘胸蛙(俗称石鸡,石蛙),蛇是省级一般保护动物乌梢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磐安县林业局、磐安县公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我县的狩猎期为每年十月到次年三月底,其余时间为禁猎期。
显然,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捕获野生动物4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意捕捉,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