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新闻网
浙新办[2006]51号 浙ICP备07000304号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在线投稿
首 页|新闻中心|专题报道|民声在线|磐安视频|磐安旅游|理论园地|海螺评论|大盘山文学|生活频道|政务公告|磐安摄影|浙江网联
   您当前的位置 :磐安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正文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逮个石蛙捕条蛇,OK?相关狩猎法规说,NO!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6-07-25 08:07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狩猎法的案子,张某因违法狩猎39只石蛙、1条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某是地道的山里人,家住高二乡。听说城里朋友、亲戚都喜欢品尝野味,今年5月份,他到村子附近逮了39只石蛙和1条蛇。可正当他兴冲冲地往朋友家送时,却被民警拦下了。原来,张某所捕获的石蛙是省一般保护动物棘胸蛙(俗称石鸡,石蛙),蛇是省级一般保护动物乌梢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磐安县林业局、磐安县公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我县的狩猎期为每年十月到次年三月底,其余时间为禁猎期。

  显然,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捕获野生动物4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意捕捉,以免触犯法律。

 
作者:  卢倩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更多>>>
新闻导读 更多>>>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召开十九届五中全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 看着看着就哭了,这里的每一个瞬间都刻骨铭心
· 联播+丨践行多边主义 习近平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 习主席“四新”建议新在哪儿?
· 为“重要窗口”添最靓风景——鄞州奋力推进全域全面高质量发展纪事
· 龙游充分挖掘乡村生态潜力 变“输血”为“造血”:老廖的奔富“三部曲”
· 一战结束百年 美欧关系再临考验
· 美国宣布重启对伊朗能源和银行等领域制裁
· 4年来首次 俄宣布制裁乌克兰数百个人、实体
· 第63届贝尔格莱德国际书展开幕
· 土耳其将在叙利亚境内展开新一轮军事行动
· 叙利亚局势四方峰会呼吁在叙全面停火
· 推进儿童之家建设
· 在建设“重要窗口”中彰显更大担当 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熊建平来磐开展“三服务”活动
· 金艳调研应急管理工作时要求 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提高应急实战水平
· 牢记总书记嘱托 建设重要窗口┃穷山村成为旅游村 ——从灵江源村的蝶变感悟“两山”理念的真理力量
· 决战决胜 奋斗有我·优秀“磐管家”┃施凯强:用心用情“三服务” 做好企业贴心人
· 确保高水平全面小康路上“一个都不少”
· 加压奋进 磐安2019
·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特刊】和美乡村 身心两安
· 【专题】“一把手”谈乡村振兴
· 【专题】第十二届中国·磐安中药材博览会
· 【专题】我们这样抓落实
· 壮丽70年 奋斗新时代
· 【专题】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 扫黑除恶
磐安县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浙新办[2006]51号 浙ICP备07000304号 广告许可证33072740000002
磐安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磐安新闻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