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以赴做好当前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以下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二)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烧烤、玩火、烧马蜂窝,用火驱兽;
(四)严禁炼山、烧荒、烧田坎、烧灰、焚烧垃圾等其他生产性用火。
四、违反本禁火令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110指挥中心、森林消防办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12119。
磐安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