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县开始执行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52元/月提高到581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42元/月提高到465元/月,仍按四个类别确定救助金额:一类465元/月,二类370元/月,三类230元/月,四类1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