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卢某、施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4月18日下午,施某在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传票时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即对传票进行留置送达,并予以拍照。施某因不满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要求删除照片未果,便上前抢夺拍照手机,并拉扯法院工作人员,推拉中导致工作人员手机损坏。
在此过程中,卢某明知法院工作人员系正常执法,仍上前对法院工作人员采用拉扯衣服、拖拽手臂、围堵的方式进行阻扰达十余分钟。施某、卢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官正常的执法工作。
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卢某、施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卢某、施某均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依法履职过程中享有合法的人格权益,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对妨害司法的行为追责入刑,有效维护了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