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近日,我县下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补助政策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在本县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补助。县财政给予纯电动乘用车一次性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一次性2万元补助。中央财政和县财政(含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根据《意见》,新能源汽车销售(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县财政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县财政配套补助款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销售(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