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把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保标准150%以下的贫困户作为重点改造对象,争取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已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对改造方式、改造标准、工作程序、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在资金补助方面,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建设成本和救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购置)房屋的,户均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0.6万元。其他贫困户重建(购置)房屋的,户均补助0.8万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0.4万元。重建(购置)和修缮加固两种改造的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实施意见》明确,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补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