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决定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非居民、特种行业3类改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非工业污水3类。调整后,城区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污水0.8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为1.30元/立方米,重污染为2.50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为1.30元/立方米。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相同标准执行。同时,对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试行按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值)、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以N计)等有害成分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对暂无条件实行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工业企业,按工业污水处理费规定执行。
新收费标准自2016年12月30日起执行。收费范围为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对象和老城区、云山区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污水排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