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的通知》关于凭证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制度已废止。因此,今后无论是医学需要还是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县卫计局均不再出具同意人工终止妊娠意见书。
今后,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和建议终止妊娠意见书,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县卫计局。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须凭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建议终止妊娠意见书方可手术。因未婚先孕、家庭变故等非选择性别的原因,要求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须凭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非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方可手术。
医疗机构须取得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质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明信息,留存受术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建议终止妊娠意见书或受术者的非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受术者户籍地或现居住(市外流动人口)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大月份人工终止妊娠,如为孕妇自愿要求,医疗机构应告知医疗风险并为其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