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晚,安文镇溪文村的电站河道内发生一起毒鱼案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行动,当场抓获4名毒鱼者。
经查证,当晚21时45分,贵州籍外来务工人员刘某某等4人使用甲氰菊脂(250克)投入河中,22时34分被村民发现并报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有关规定,对刘某某等人作出罚款6500元的处罚。
7月16日晚上7时30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员在安文镇坑口村附近巡查时,抓获一名正在一间活动板房墙壁上张贴宣传品的田某,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清除宣传品,而田某并未听劝。
田某未办理审批许可证擅自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田某予以立案调查。因抓获经过和现场照片等证据完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田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