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声称自己在8 月17 日在磐安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汽车,在行驶2000 公里内出现故障,在维修中发现汽车发动机存在问题。于是与商家进行沟通,要求换车。商家以汽车一旦出售“只能维修不能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换车要求,并且提出维修也需要检测发动机。消费者认为汽车购买在24 小时之内发现问题,发动机又是大部件,商家提出的“只能维修不能换”不合理。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据了解,该车故障是由发动机内部的发电机漏油引起的。工作人员认为,该问题属于汽车质量问题,根据2017 年5 月1 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商家理应给消费者更换新车。经过工作人员沟通,解释法律法规,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车,消费者表示满意。此案例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后,我县首例成功调解整车更换的汽车消费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