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卫计局决定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为了配合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审改办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为了方便群众,促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县卫计局决定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今后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