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今后开办中医诊所无需许可,只需备案就行了。
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开办中医诊所的,报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但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个人开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是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是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是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