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倍数的通知》(金市金[2017]68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倍数,具体如下: 一是在规定的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各自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按各自账户余额计算可贷额。 二是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可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