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决定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81元/月提高到600元/月,低保救助实行低保金差额补助。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要求,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低保调标工作,精心部署,把标准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在册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开展相应增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