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判令袁某及其丈夫李某支付周某货款833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3年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袁某、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腾空其所有的某新村一套房屋,但袁某逾期未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自行腾空房屋。2013年12月,法院两次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遭袁某拒绝无法执行。其后,法院以袁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期间,袁某仍明确表示不会执行生效判决。
2014年,人民法院以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袁某家属才将上述房屋腾空,并交由执行机构处置。后经人民法院认定,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提醒: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其行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构侦查,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执行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让年迈的亲戚入住目标房屋,或以“自残”“跳楼”“爆炸”等方式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对这种拒不腾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