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城月山路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因为长期占道经营,收到了一张罚单,罚款金额1000元。这是到目前止我县针对占道经营开出的最大罚单。
据悉,这家摩托车修理店长期将电动车放在店外的人行道上。6月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向店家发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店家将电动车移入店内。第二天,执法人员巡查市容市貌时,发现店家仍然把电动车放在人行道上,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摩托车修理店处以1000元罚款。
“此前我们经常接到市民举报,此处的人行道、道路被店家长期占用,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我们多次劝告并责令整改,但一直没有实际效果。为此,这次我们加大了罚款力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说,如果店家拒不执行,该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迎接国卫复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加大了执法力度,重拳整治违章占道经营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取得了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