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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利相权取其重
2018/11/20 来源:磐安新闻网  实习记者 陈丽娜

  原告徐某系我县某村村口塘综合整治工程涉及户。2017年6月15日,被告仁川镇某村民委员会未经原告徐某本人同意,即征用其坐落于水碓田(地名)面积111.07平方米的承包田。同年11月23日,被告将土地征用费5553元汇入徐某账户。次日,徐某将土地征用费退还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徐某家坐落于本村水碓田的承包田已开挖成水塘。为此,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应经依法审批。被告因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之需,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原告承包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徐某诉讼请求本应支持,但现承包田已开挖成水塘,且总投资90余万元,恢复原状不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宜采用更换的方式替代原告诉请的恢复原状。法院判决,被告仁川镇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换给原告徐某同面积(111.07平方米)同等级的田地一块。同时,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让渡于集体利益。该村村口塘综合整治工程系我县2017年度一事一议项目,关系到新农村建设,事关乡村振兴大局。法院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依法判决,用实际行动支持新农村建设。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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