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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12/04 来源:磐安新闻网  记者 应羽淇

  近日,我县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单位某村委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该村委会应支付林地恢复费用85543.6元,期间损害122120.07元,本案专家鉴定费5000元,共计212663.67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院长陆军传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依法判决。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县某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委会商议决定,在该村占用林地修建了一条机耕路,毁坏了大量林地。期间,蔡某某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工作并落实了该机耕路修建事宜。结果导致林地毁坏,机耕路所在林地原有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丧失。经鉴定,这条机耕路占用林地面积7.21亩,其中用材林林地2.9亩,防护林林地(国家级公益林)4.31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原有林木蓄积无法鉴定,占用旱地面积1.3亩。

  经专家评定,建议采取原地恢复林地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07663.7元,其中林地恢复费用85543.6元,期间损害122120.07元。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蔡某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1月29日作出以上判决。

  曹九利在对本案犯罪原因分析及警示教育中讲到,这起案子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被告人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这对生态县的磐安来讲,尤其值得总结吸取以下几点教训: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意识不强;部分村集体有法不依问题突出;制约机制不全,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得到查处。

  下一步,县人民检察院将多措并举,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特别是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注的领域有所突破,确保我县绿水青山常在和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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