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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孤儿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0/03/17 来源:  通讯员 陶宝东

  从3月1日起,我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每月1581元提高到1694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月1265元提高到1356元。

  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镇特困人员由每月1130元提高到1210元,农村特困人员由每月904元提高到968元。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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