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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措施11月1日起实施
2020/10/21 来源:磐安新闻网   通讯员 楼正团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下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拟对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实行信用动态管理,并配套制定了奖惩措施。

  根据办法,信用主体分为机构类信用主体和人员类信用主体。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人员类信用主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为其提供医保服务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根据医保信用分,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中等”“信用较差”和“失信差”5个信用等级。办法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区分守信主体与失信主体,同时将制定出台医疗保障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编辑: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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